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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 民法典与卫生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30 10:24 本文来源: 党办

民法典指引卫生健康事业更"健康"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问世,对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的生活均将产生重要影响,对医疗行业投资及医疗机构运营管理也将带来诸多影响与变化。

对于医疗领域来说,民法典与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有很多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明确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方向,从而指引卫生健康事业更健康发展。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的第三年,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才能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伟大时代的法治荣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政治性、人民性、理论性、创新性,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普遍希望自身合法权利得到更充分、更有效保护。

2023年5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立足于“民”,普法先行,让民法典相伴美好生活。

在卫生健康领域,民法典也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我们更全面更实在的保护,这里有一些例子,一起来了解吧~


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一、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三、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四、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

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五、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六、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除了以上例子外,民法典在卫生健康其他很多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学习,提高卫生健康法治素养。


审稿/ 吴扬

编辑/ 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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